上海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有哪些新规定

很多网友想了解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就为你解答一下:

根据上海经适房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利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拥有有限产权,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办理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外的抵押。因此,根据规定上海经济适用房获得房产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

上海经济适用房获房产证满5年,可上市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应当按照购房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的约定,从转让总价款中,根据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土地等优惠费用占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与优惠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购房家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家庭全体成员的书面同意,并征询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意见。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优先回购;如决定不回购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上海经济适用房获房产证不满5年,可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该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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