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怎么抵扣?

消费税怎么抵扣?

消费税的抵扣在税法上是采用列举抵扣法,即只有是税法列举规定可以抵扣的情形才可以抵扣.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需要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需要做以下账务处理:

(1)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3)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4)未连续生产,直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收回后,直接出售,一般不再纳消费税了(因为收回时已将消费税交给了受托方).但是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收回后,连续生产时(符合规定的条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可以抵扣):

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连续生产时:

借:生产成本等

贷:原材料

产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等

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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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消费税怎么算?

由于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多种,有从价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及复合征税等方法,因此相应抵扣计算方法较多,现列举如下:

对于可抵扣消费税的已纳税款的计算,不同的行为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立抵扣税款台账,详细反映抵扣情况.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消费税怎么抵扣?”这一问题的回答.消费税抵扣也是有条件的,不是任何消费税都是可以抵扣的.在生产加工环节的卷烟、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如果这些物品在零售环节产生的消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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