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达问题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一、民事送达问题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1、民事送达问题规定的送达方式有: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二、送达的文书种类

送达的文书仅限于诉讼文书。具体而言,包括人民法院制作并发给当事人的判决(调解)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和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用的文书,比如通知书(受案、应诉、举证、合议庭成员告知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等。人民法院内部用的报告、函件类文书不适用送达程序,当事人之间自行交换无须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也不适用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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