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公司收款有何风险

代公司收款有何风险

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

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所有贷款都是第三方收款,有的是对公,有些可以对私放款,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这是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规定的,专用名词叫做受托支付,就是你贷款了,要根据你申请贷款的用途把贷款转给你的交易对手,比如你申请贷款是要买钢材,那你在贷款时要提交采购合同,款贷下来后就要直接转给钢材供货商.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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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将货物销售B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如A公司出现问题所述情形,存在购货和付款单位不一致,税务机关对此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相关规定,开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的协查.

因此,A公司出示的”委托收款证明”要经税务机关核查后的认可.

在这情况下,B公司也会出现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单位不一致现象,税务机关除协查外,还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9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我们认为A、B应依照上述规定安排涉税事项,减少由开具和取得发票、付款方面而引起其他的涉税风险.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代公司收款有何风险?”这一问题的解答,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相信很多债权人有着类似的问题.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了解法律风险情况是必要的,我们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做账,这样才不会造成后续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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