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属于非正常损失吗

自然灾害属于非正常损失吗

非正常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一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比如某企业购进一批货物简单加工后由某运输船队承运异地,途中船队失火导致货物烧毁,那么该批货物购进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比如药品过期报废损失,并不属于管理不善,因此同样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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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半成品、成品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自然灾害属于非正常损失吗?整体上来说,其实关于企业遇到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相关条例的规定,自然灾害应该就是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的.当然如果你们觉得上文针对非正常损失部分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你们来本网站进行搜索,这里有很多资料都是可以帮助你们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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