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多式联运单据有哪些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二、不支付运费,可以扣下货物吗
生活中,货主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有时会因未能及时支付运费而被扣货,以致无法及时收到货物,引发了其他不利后果。如无法将货物交给购买人,造成违约,要赔偿对方损失等。
因而,不少货主都想知道未及时支付运费,承运人究竟是否有权扣下货物。
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承运人可以扣货:
按照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换句话讲,除非当事人事先约定不能扣货,否则在货主没有及时支付运费的情况下,承运人都可以扣下相应货物。
但是承运人在扣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情: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扣货时,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合理适当扣货。如:
(1)对于可分而无需其价值的货物,承运人扣货的价值,只应该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如因为少部分费用,而扣留大部分甚至全部货物的,有法律风险,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只要货主没有支付全部运费的,承运人都可以全部扣下货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多式联运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而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