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有哪些项目属于财政票据开具的范围

答:在企业取得的凭证中,发票的数量最多,其次就是各类财政票据。从使用范围看,财政票据主要用于收款方收取的款项对应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情况,笼统地说,就是一些非税收入。

比如,财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交纳的考务费,就是财政部门收取的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缴纳营业税或流转税征收范围,此时,财务人员取得的就是一种财政票据。从形式特征来看,财政票据绝大多数是由财政监制的,这是与发票最大的区别,发票是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目前,我国财政和税务分别对财政票据和发票进行监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政票据绝大多数是由财政监制,但并不是全部,比如,税收缴款书就没有加盖财政监制章。

小编:通常有哪些项目属于财政票据开具的范围?

答:企业对外支付以下项目的款项时,一般应取得财政票据:一是政府的非税收入,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也包括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税收收入等;二是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三是政府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收取的捐赠收入;四是军队系统向内部提供服务收取的收入;五是企业在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一些暂收、暂付类款项时,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

小编:发票本身包括很多种类且各地各异,那么,财政票据本身是否也分为不同的种类?各地是否存在差别呢?

答:是的。财政票据本身也包括很多种类,而且各地票据的种类和式样也存在不同。企业缴纳的税收,应取得税收缴款书或类似凭证;企业支付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则一般应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罚没收入票据等;企业支付的社会团体会费,应取得社会团体统一收据;企业发生捐赠支出,应取得捐赠票据;向军队系统支付特定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应取得军队票据。对于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一些暂收、暂付性质的款项,则应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同项目的款项,对应着不同的票据种类,相互之间不可混淆。

企业应当注意:企业支付款项应取得财政票据的,必须取得财政票据,而且要取得与支付款项相对应和匹配的财政票据。如果取得的票据与支付的款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也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凭证。

小编:有一种观点认为: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付款项,就应取得财政票据,而不必取得税务发票。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这种观点不正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的款项,可能大多数不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对于一些经营性收费,则很可能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中,也有一些是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为此,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专门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这一政策规定在实务中很重要。比如说,某大学向某企业提供了经营性的培训服务,该大学应开具服务业发票,不能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其他类型的票据代替。所以说,认为向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付款项,就必须取得财政票据的说法是错误的。还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财政票据,也并不只是发生在直接向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款项的情况,因为有一些收费项目是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代收的,此时,就可能从企业那里取得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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