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赞助费怎么税务处理?
答:这个问题在营业税时代,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布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进行了详细地解答.全面营改增试点以后,这一原则其实并未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对单位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要看单位因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才取得该项赞助费.单位如果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取得赞助,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增值税;反之,单位如果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才取得赞助收入,其实这就是取得的对价,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增值税.
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如果赞助方提供的是实物赞助,而不是货币资金赞助.赞助方在增值税上需要按照销售处理或者属于视同销售.但是对于接受赞助的单位而言,接受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要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赞助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赞助支出不符合扣除原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扣除项目,要满足相关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扣除原则.在此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具体规定了这两个原则的判断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对赞助支出与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分,由于赞助支出实质上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并且不属于正常和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和合理性两个扣除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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