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的第二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该规定从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各个方面都加强了对原告的保护力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原告的举证责任,提供初步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原告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可请专家出庭作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法庭在必要时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七类证据法院认可《行政诉讼法》规定7类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取证困难法院帮助如果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某些证据材料,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这些证据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特殊证据请求保全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规定指出,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怀疑鉴定申请重来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则可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境外证据须经认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式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以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出庭证人的作证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在行政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规定强调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使用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在我国领域外或者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证据材料;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证言;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必须举证应诉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被视为被诉行为具体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