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专业知识培训档案

1.药学专业基本学习内容是

药学专业培养具备药学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实验技能,能在药品生产、检验、流通、使用和研究与开发领域从事鉴定、药物设计、一般药物制剂及临床合理用药等方面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药学各主要分支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药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药物制备、质量控制评价及指导合理用药的基本能力。

主干学科:药学、化学、生物学。

主要课程: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学、药事管理学、临床医学概论。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22周左右。

2.药剂业务学习记录有哪些内容

根据中药学、药物制剂、药学和制药工程等专业的培养目标,中药药剂学实验教学应达到以下目的:①通过典型制剂的制备与操作,验证、巩固和扩大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深化课堂教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②通过实验训练,提高动手能力,使学生掌握中药药剂学实验的基本技能。

熟悉或了解制剂研究、生产常用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以及使用、保养方法等;③结合课堂理论教学内容,查阅并分析有关实验内容的文献资料,使学生具有实验设计的初步能力;④培养学生正确的观察能力,实事求是的记录和独立的总结实验资料的能力以及科学的思维方法,为今后搞好中药制剂的科研和生产打好基础。 为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和培养学生优良的实验作风,确保取得实验教学的预期日标和理想效果,学生必须遵守下列实验规则: (1)预习实验内容:要明确实验目的与要求。

对处方中药物性质、配制原理、操作步骤、操作关键等,做到“心中有数”,并合理安排实验时间。 (2)遵守实验纪律:应保持实验室内肃静,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实验操作岗位,甚至高声谈笑。

如发生差错事故或异常现象,应随时报告指导教师,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注意安全,严防火灾、烧伤或中毒事故发生。

(3)杜绝差错事故:称取药品时,要在拿取、称量和放回时进行3次核对;处方中如有毒性药品,须仔细检查是否超过剂量,称量时需经实验指导教师核对,在专用的天平上称量。称量完毕应盖好瓶塞,放回原处。

实验成品应写明名称、规格、配制者、配制时间及班组号,交实验指导教师验收。 (4)爱护仪器药品:实验仪器、药品应妥善保管、存放和使用。

如有破损缺少,必须立即报告实验指导教师,并填写仪器药品报损表,然后到准备室补领。实验小组合用的仪器药品,每次实验前应检查核对后再取用。

实验指导教师对破损缺少的仪器药品应查明原因,按学院对仪器药品破损处理办法处理。 (5)保持室内整洁: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实验完毕应将本组实验台、实验架、器皿等整理洁净方可离开。实验小组轮流值日,主要负责实验室内、走廊地面、门窗的卫生整洁,以及废物缸的清倒工作,将水、电、窗关好,经指导教师验收后再离开实验室。

(6)写好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是考查学生分析总结实验资料能力和写作能力的重要方面,亦是评定实验成绩的主要依据。实验报告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处方、制法、现象或/和结果以及讨论小结等。

处方应按药典格式写出实验用原、辅材料的名称与用量,必要时进行组方原理及附加剂作用等的简要分析说明。制法项下应详述各操作方法、步骤及条件控制,要如实、准确表述实验方法、实验条件、实验原、辅材料及试剂等的实际用量等。

实验现象或/和结果项下,要客观地记录实验中观察到的有关现象及测定数据,或制成图、表等,决不可凭主观想象或简单地以书本理论替代实验结果。实验小结应是实验结果的概括性总结,要注意科学性和逻辑性,不要单纯地重复实验结果,也不要超出实验范围任意扩大。

必要时可对实验结果或异常的原因加以分析,但不要离开实验一味抄书。同时对与实验直接相关的思考题作出简答。

实验收获、教训、建议和要求等宜单列另加以说明。文字务求简练、工整。

中药药剂学实验报告可参考如下格式:。

3.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什么资格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扩展资料: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一百三十条 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新版药店gsp认证现场提问质量负责人的职责有哪些

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扩展资料:

药店gsp认证要求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2、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5.药学专业基本学习内容是

药学专业基本学习内容:

一、课程设置

1、主要课程: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医用物理学、计算机基础、形态学概论、生理学、细胞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医学免疫学、病理生理学、医学微生物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生物化学、定量分析、仪器分析、物理化学、基础化学实验、药物化学、天然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物分析、药理学、毒理学基础、药物的波谱解析、药事管理学、专业技能实验等。

2、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22周左右。

二、知识和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化学和药物分析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主要药物制备、质量控制、药物与生物体相互作用、药效学和药物安全性评价等基本方法和技术;

3、具有药物制剂的初步设计能力、选择药物分析方法的能力、新药药理实验与评价的能力、参与临床合理用药的能力;

4、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营销的基本知识;

5、了解现代药学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6.药品批发质量管理有哪些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第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第十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第二十一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

7.2016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新增哪些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该《规范》分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4章18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0号)予以废止。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第六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第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第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第十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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