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如何规定

无论是我们劳动者和公司产生冲突,还是我们个人之间产生分歧,仲裁委员会都可以解决矛盾,只需要我们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即可,而且仲裁不会对社会公开,那么,大家对“南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如何规定”是否有所了解?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南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如何规定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二、南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以上就是对“南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如何规定”的回答,南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在《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