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中的相关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其中要求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因此,享受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无法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有账簿但无法准确核算,因此,不能证明其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也就无法取得免税资格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房租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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