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赁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转租赁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三种情况: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2)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3)对资产余值全部未担保的。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1)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等。

(2)如果承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应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将收回的租赁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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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账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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