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的合同发票收款可以是分公司开可以吗?
答:原则上合同方与税票开出方(收据开出方)须一致,也可要求原合同方出具书面《委托收款书》原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一并作为支持文件办理结款.否则存在账务纠纷与外部查账风险,另行提示:税票开具方与收款方必须一致(也就是税票子公司开,款由总公司收,肯定是不可以的,现金收款更不建议).如果其子公司有同样的经营范围与合同履约能力,直接同其分公司签合同也可以.合同,税票,收款方抬头须一致,这也是会计法要求.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账务,如何独立分来核算?
总公司与分公司虽然同属于一个大的公司机构,但是其各自又作为一个单独的经济实体存在,这样一来,其账务就需要独立进行核算.独立核算的意思顾名思义,就是指每个独立的财务核算单位单独进行建账,单独核算自己内部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各种账目单位,同时,对于总公司而言,即要核算自己这一经济实体的各类账务,同时又要核算子公司的各类报表,资金收支,负债情况,及所有者权益等各类信息.从而将总公司的账务与分公司的账务统一起来,进而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无论是总公司的账务处理还是分公司的账务处理都需要在一个统一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内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各类资产负债表和会计财务报表,总公司将分公司的一系列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并入同一个体系,进而抵消内部交易,需要注意的是,在独立核算的过程中要分清楚哪些是属于本级的账务,哪些是属于下一级的账务,在缕清楚各个机构的财务关系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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