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对于现金折扣金额是否征收增值税?

购货方对于现金折扣金额是否征收增值税?

现金折扣是指在购销金额确定的情况下,销售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给予提供的价款减让。对于享受现金折扣的购货方来说,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是必然的,但是否还涉及流转税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观点有:

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现金折扣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购买方现金折扣应按“平销返利”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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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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