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产产品对外捐赠是否视同销售?
是的哦,是视同销售的.
作视同销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认税额.
购入货物时,供应方开给你们单位增值税发票,发票上的税额可以用作抵扣,是为了避免同一货物重复缴税,因为货物在销售时还要缴税,为了便于核算,于是采用进项税抵销项税的作法.
同理,自产的货物,在加工时都要领用原材料,原材料也是购入的,也有相应的进项税可用作抵扣.
即然有进项抵扣了,那么就要确认这些货物销售时的销项税额,对税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缴税.
对于本企业来说,对外捐赠意味着此货物不再用于本单位的应税消费品生产,所以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进行销项税额的确认.
有哪些情况视同销售?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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