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准备金目前无类似文件出台,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不能扣除.
担保公司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的依据是什么?
答:
担保公司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文件依据是《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第44条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一般准备金的提取.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金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二)关于公益金余额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金融企业对公益金结余,转作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金融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金融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金融企业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之后,仍应按公司法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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