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物业管理有哪些不足
1、对花钱买服务的认识不足。
物业管理是90年代以后才兴起的产物。在此之前,全国人民都认为房子是国家盖的,也应该由国家管理,特别是房屋商品化以后,买一个房子已经是倾家荡产了,结果住进去还要物业费,许多居民还转不过这个弯,认为我花钱买房,你提供服务是天经地义的。
收取物业费纯属乱收费。 2、物业责任开发责任不分 物业管理的最大难题就是给开发商善后。
许多建筑工程的问题,都要求物业公司来解决,否则坚决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一边不能得罪业主,一边又拿开发商没办法,只有两头受气。
3、物业管理工作认知不足 业主很少有知道物业管理真正的工作范围的。在日常管理工作,业主要求物业部门予以解决的问题,也很少是物业公司的职能范围内可以解决的。
而正是这些问题,你做好了,业主认为是你应该做的;做不好,就是物业不作为,动辄就拒缴物业费。 4、对物业公司地位的认知问题。
2.业主的物业知识缺乏应该怎么办
打官司是解决纠纷,解决纠纷的前提是清楚事实,而一切事实,在法庭上来源于证据。因此,打官司关键要看证据。
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外行不是很懂;同样,这些被证实的事实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文来处理,一般缺乏法律知识的公民也不会太清楚。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有时候存在比较大的区别。看似这回事,法律认定的可能是另外一回事。
有的案件根据可能收集到的有限证据,即使一个好的律师,也不一定会给你争取到满意的判决结果。同理,有的案件即使没有律师的帮助,你自己也可以轻松胜诉。
根据你介绍的案情,这种案件比较繁琐,法律关系交叉,盘根错节,你是需要律师的。
但必须明确,不同的律师出于不同的法律专业水平、个人职业道德素养、执业经验以及在法院的影响力,对解答一个当事人的案件咨询所持的态度以及处理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
最重要的,你要找到真正值得你信任的律师,得到他最中肯的建议。他给了你最专业最客观最务实的建议(而不是你最喜欢听的),他就是好律师。
因此,建议你多咨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要听他们鼓励你们诉讼的话,也不要听他和法院关系到底有多好,谁知道他说的是真是假呢。不要以为他说了你喜欢听的,他就是好律师。真正的好律师不挑词架讼,而是详细分析证据和事实,给你讲解和论证法律规定,你要万分用心地倾听、对比和分析判断,才能找到一个好的律师。
这种案件没有律师的帮助,无疑于不会水的人横渡大海,请你慎重。
3.目前物业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与困难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已逐渐成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的推进与发展,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推动了两个文明建设,为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据上海市价格举报投诉中心的资料显示,物业管理的投诉共有 3 526 件,占整个投诉总量的 14.6%,成为 2003 年市民投诉的七大热门行业之首。因而,研究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成为热点问题。
1.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滞后于物业管理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队伍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与物业管理的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非专业人员做物业管理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奇怪现象之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流人员、传统房管局(所)的转型人员等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充斥着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人员普遍素质低,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 33 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但实际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中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的人数并不多,具备高级管理资格(如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三总师”等)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这种人才不足的局面,已经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向高水平发展。 1.2业主的物业知识缺乏 一方面,舆论宣传缺乏明确的政策发展方向。
另一方面,某些媒体为了吸引观众、读者,缺乏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肆意扩大物业管理中的矛盾报道,或者受企业恩惠为企业摇旗呐喊。热衷于典型事件的吵作,而缺乏对社会、对企业、对业主的理性引导和宣传,甚至缺乏公正而深刻的思考。
1.3物业管理收费难是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羁绊 《条例》中规定业主的义务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在物业管理中也应该贯彻“谁享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形成物业管理资金的源泉。
但是,传统的福利住房消费观念还有相当的惯性,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符等现象时有出现,许多物业公司收费范围和价格透明度低,有的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一些维修工作仍需要缴费,而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收费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也存在问题,收费难问题依然困扰着各物业管理企业,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使物业管理主体双方产生了后续的不良连锁反应,也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1.4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缺乏市场竞争力 据资料显示,1997 年底我国约有物业管理企业 7 000 家,至 2003 年底达 2 万余家,增长速度极快。
建设部 2003 年颁布的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只有 78 家。尽管物业管理企业数量较多,但市场份额普遍较小,经营管理水平更是参差不齐,企业缺乏创新能力,相互模仿严重,既不利于自身发展,也不利于抵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同行的“入侵”。
1.5物业管理法制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从福利分房转向个人购房,随之而来产生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出台,近两年引发多起群体纠纷。虽然 2003 年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但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一种剥夺业主选择权、强迫业主接受有资质(甚至没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模式,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区管理”课题组对北京 70 个居民小区的调查结果显示,住房质量引起严重纠纷的小区占 22.8%,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纠纷的小区占 80%,随意修改规划的小区占 34.2% ,产生肢体冲突与暴力冲突的占 37%,在所有这些纠纷中因公用财产被严重侵占的占 60% ,这充分说明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着弊端。
1.6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从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实践看,南方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城市和大城市物业管理开展比较早、发展快;北方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相对较慢。深圳市是全国物业管理发展较好的城市,在建设部公布全国第一批 40 家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中深圳占了 18 家;全市有 146家住宅区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称号,占全国的 1/7.据不完全统计,2002 年底全国实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 38%,经济发达城市已达 50%以上,这说明,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差距相当大。
4.论述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存在哪些弊端及问题
物业e69da5e6ba90e799bee5baa631333337396261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已逐渐成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的推进与发展,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推动了两个文明建设,为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据上海市价格举报投诉中心的资料显示,物业管理的投诉共有 3 526 件,占整个投诉总量的 14.6%,成为 2003 年市民投诉的七大热门行业之首。因而,研究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成为热点问题。
1.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滞后于物业管理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队伍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与物业管理的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非专业人员做物业管理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奇怪现象之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流人员、传统房管局(所)的转型人员等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充斥着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人员普遍素质低,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 33 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但实际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中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的人数并不多,具备高级管理资格(如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三总师”等)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这种人才不足的局面,已经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向高水平发展。 1.2业主的物业知识缺乏 一方面,舆论宣传缺乏明确的政策发展方向。
另一方面,某些媒体为了吸引观众、读者,缺乏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肆意扩大物业管理中的矛盾报道,或者受企业恩惠为企业摇旗呐喊。热衷于典型事件的吵作,而缺乏对社会、对企业、对业主的理性引导和宣传,甚至缺乏公正而深刻的思考。
1.3物业管理收费难是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羁绊 《条例》中规定业主的义务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在物业管理中也应该贯彻“谁享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形成物业管理资金的源泉。
但是,传统的福利住房消费观念还有相当的惯性,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符等现象时有出现,许多物业公司收费范围和价格透明度低,有的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一些维修工作仍需要缴费,而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收费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也存在问题,收费难问题依然困扰着各物业管理企业,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使物业管理主体双方产生了后续的不良连锁反应,也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1.4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缺乏市场竞争力 据资料显示,1997 年底我国约有物业管理企业 7 000 家,至 2003 年底达 2 万余家,增长速度极快。
建设部 2003 年颁布的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只有 78 家。尽管物业管理企业数量较多,但市场份额普遍较小,经营管理水平更是参差不齐,企业缺乏创新能力,相互模仿严重,既不利于自身发展,也不利于抵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同行的“入侵”。
1.5物业管理法制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从福利分房转向个人购房,随之而来产生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出台,近两年引发多起群体纠纷。虽然 2003 年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但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一种剥夺业主选择权、强迫业主接受有资质(甚至没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模式,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区管理”课题组对北京 70 个居民小区的调查结果显示,住房质量引起严重纠纷的小区占 22.8%,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纠纷的小区占 80%,随意修改规划的小区占 34.2% ,产生肢体冲突与暴力冲突的占 37%,在所有这些纠纷中因公用财产被严重侵占的占 60% ,这充分说明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着弊端。
1.6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从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实践看,南方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城市和大城市物业管理开展比较早、发展快;北方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相对较慢。深圳市是全国物业管理发展较好的城市,在建设部公布全国第一批 40 家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中深圳占了 18 家;全市有 146家住宅区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称号,占全国的 1/7.据不完全统计,2002 年底全国实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 38%,经济发达城市已达 50%以上,这说明,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差距相当大。
5.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当前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 (一) 法规不健全,司法效力不高 近些年来,虽然物业管理的立法取得了不小进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的出台,对规范物业管理的运作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物业管理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业主组织与其它组织的关系处理、物业管理权力交接等,依然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使得许多物业管理纠纷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加之当前我国的司法诉讼程序多、费时长、效力低,物业服务欠费、接管不畅一类纠纷更是经常久拖不决,容易使得小纠纷演化成大的争执,甚至引发集体请愿、暴力冲突等一些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事件。(二)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缺乏信任,难以建立和谐关系 目前有一些物业公司依仗有开发建设单位的支持,经常对业主的呼声不予理会,粗暴干涉业主的权利,导致业主对开发建设单位附属的物业公司很反感、不信任。
开发建设单位的物业公司对物业早期介入和前期管理往往走形式主义,不能真正维护业主的利益,在建筑质量、功能、配套等重大事项上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把关作用。引致业主经常以房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承诺不兑现等而迁怒于物业公司,对物业公司不信任,关系处理不好。
广州、深圳许多小区由此发生暴力冲突。(三)物业公司履约意识和能力差,物业服务不到位 有一些物业公司在取得物业管理权后,没有按照合同认真提供物业服务,擅自降低服务等级,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和要求;有的公司连起码的服务合同要求都不能达到,以减少成本增加利润。
有的公司甚至连清洁、保安工作都不能做好。(四)业主组织地位不明确,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 长期以来,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无法人地位和独立财产相对松散的业主自治性组织,其法律诉讼主体地位不明确,谈不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即便现在不少地方接受诉讼或仲裁,物管公司胜诉后,也难以执行。而在实际运作中业委会主任、业主代表等人又难以得到适当的激励。
机制欠缺,部分业委员成员或业主代表便会不公、不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力,难以发挥业主组织应有的作用。(五)业主欠费比例在有的地方较为严重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的报导,北京市居民小区管理办公室对28个商品房小区进行调查,物业收费率能达到80%的只有14个小区,商品房小区平均物业收费率仅为65%。
而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收费率低于80%物业公司将难以维持正常管理活动。二、物业管理服务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理念滞后 时致今天,仍然有大量人们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管理或房管所管理模式上,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均又不成熟之处。
特别是内地这种情况更普遍。据陕西《华商报》记者调查,西安市民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六个方面:97%的业主称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不是根据业主意愿公平选聘产生,而是由开发商“钦定”的,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86%的业主认为小区物业收费不透明,更有60%的业主称不了解物业部门收费的用途,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无从谈起;参与调查的70%以上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同时认为业主无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在参与调查的市民中,有一半以上的人称不知道小区物业管理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谁;参与者中,近90%的业主称小区不能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其中不少业主称小区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却产生了业主委员会,怀疑是物业管理部门暗箱操作;在“您对小区物业管理不满时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的调查项中,近30%的小区业主通过“争吵”解决物业纠纷。
(二)物业管理规模小,规模不经济,经营管理困难 规模不经济的问题。物业管理行业有一种说法,如住宅小区的管理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者往往是亏损的,5-8万平方米才收支平衡,8万平方米才有赢利可能。
但目前很多物业管理项目面积较少,整体上很难达到规模经营水平。据据统计,物业管理较成熟的广东省,截止2004年底物业管理覆盖率也只有为40%。
物业管理企业有3000余家,管理项目1.2万个,平均管理4个项目,管理面积5亿平方米,每个公司平均管理面积只有16.7万平方米,每个项目只有4.2万平方米。[13]物业公司管理项目少,面积少的现状,反应了物业管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使物业管理企业难以走出经营困境,服务质量自然难以保证。
(三)行业队伍素质偏低,人才短缺 物业管理作为专业化的管理,需要各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但由于我国物业管理专业教育起步晚,培养的人才有限,加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行业管理标准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在职专业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不足和各种上岗专业培训流于形式、监管不足,更加之观念上认为物业管理无需高素质人员的误区等,使得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制约了行业的良性发展,影响行业地位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