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为什么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呢如何理解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这一方 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也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视同销售”的概念就出现了.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可以理解为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 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 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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