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增加额是什么意思?
答:纳税调整增加额: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
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纳税调整减少额: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应纳税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不允许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a.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
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
f.纳税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对不得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与税法规定不符,必须进行调整.
弥补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a.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b.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以上就是纳税调整增加额是什么意思全部内容,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继续咨询我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