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怎么纳税申报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筹建期不作为亏损年度,但仍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对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筹建期间是什么意思?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
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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