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务用车报废怎么处理?
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根据公安部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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