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1.报考书记员都要考什么科目

每个地区的考试科目都有所不同。

比如四川省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基本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河北省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基本常识、常用公文写作能力;云南省主要考察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常识及检察实务理论知识。

就拿江苏省来举个例子:

1、笔试:在南京进行,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笔试时间为100分钟,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常识和文字表达能力等,不指定参考用书。

2、岗位技能考试:为计算机速录,速录方式不限。考试形式为听打,播放一段录音,时长为10分钟,语速为100字/分钟,根据记录准确率评分。

3、面试:在笔试和岗位技能考试均合格(笔试60分以上、岗位技能考试准确率95%以上)的人员中,按照招聘职位1:2的比例,根据笔试和岗位技能考试的总分从高至低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书记员

参考资料:江苏检察网-江苏省检察机关2018年公开招聘书记员公告

2.我要考书记员需要复习法律方面的那些知识

很多人为了考出好成绩,熬夜复习,成绩就是提不上去。而有的人轻松自学,考取高分,因为复习方法用对了,而且脑子也好使。可以提供关于法律方面的复习和学习的方法给你:

1、促进记忆,使学习的成果牢固地储存在大脑里,以便随时取用。有些学生总抱怨自己记性太坏,学过的知识,到了该用的时候却想不起来,对学习丧失信心。有些学生则认为,学过的东西反正要忘,早记没用,寄希望于考前突击。但由于临考前要记的内容太多了,又记不过来,感到很烦恼。

2、查漏补缺。影响学习的因素很多,在一个漫长的学习过程中,很难保证各种因素都处于最佳状态。因此,完整的学习内容学下来,难免出现漏洞和欠缺。通过复习,自己检查出来及时补上。凡是抓紧复习的学生。学习中的漏洞和欠缺,都及时得到了补足,因此,他们的知识总是比较完整的 。

3、最重要的一点,你可以通过提高记忆力和理解力,来让你学习事半功倍,这是提高学习成绩最关键的一点。之前我使用过《尼古拉特斯拉训练》,经过学习,我掌握了各种高效率使用大脑的技巧,轻松自学各科知识,最终考上了大学,希望我的分享能帮到你,祝你好运!

3.我想考法院的工作,我应该具备什么专业知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必须要过的。

国家司法考试,看你坐什么岗位,审判员必须得过这个考试,书记员就不用了。司法警察另有考试不过印象中不严。财会要求财务考试。事务等等就无所谓的了。

如果你是法律本科毕业,专业知识一般问题不大。经验方面,一个根据法条办就没问题,另一个根据道理办就没问题,分析案例多了就熟练了。道理和法条有时候会起冲突,推荐道理更上,具体如何权衡看自己!不想担责就找上级。

其实按照曾经的潜规则,吃官饭的话,专业知识不是关键!你懂得~

4.做一名合格的书记员,要掌握哪些基本技能

你好!做好本职工作,认真负责! 主要工作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

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你好!做好本职工作,认真负责! 主要工作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

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

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

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

5.书记员需要什么条件可以报考

各地区书记员报考条件是不一样的,以安徽为例吧,今年安徽招聘书记员的公告尚未发布,可以参考去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共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288名的公告。

一、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三)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潜山县等20个县及白湖检察院、九成坂检察院,可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到非全日制,名单详见附件1);

(四)具有计算机速录技能(记录速度90字符/分钟、准确率90%以上);

(五)熟悉法律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掌握书记员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六)报考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8月10日至2000年8月10日期间出生);具有两年以上(截止报名时)我省检察机关工作经历的现有聘用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82年8月10日以后出生);

(七)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情形不得报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曾因违法受过治安处罚的,或者曾因违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被单位辞退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现役军人或者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有其他关于书记员的问题都可以来咨询!

6.书记员应有的职业素质是什么

(一)要掌握和熟悉法律知识。

掌握和熟悉法律是书记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首先,书记员承担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不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务,也涉及实体方面的事务。

因此,书记员必须熟悉三大诉讼法、实体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注意了解法律的动态,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展工作保证严肃执法。 其次,法律知识是书记员作好各项记录的后盾。

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例如,在庭审记录时,对于当事人一些比较口语化、重复的陈述,需要在忠于原话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概括,作一些必要的删减。

如果没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就无法抓住重点,不知道当事人的哪些陈述会对案件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而出现记录不准确或者漏记的情形。再如,在制作合议笔录时,有时合议庭的争论很激烈,经常出现一位法官没有说完被另一法官打断的情形,这时即使忠于原话也无法反映法官的真实意思。

只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理解法官的本意,正确做好记录。 再次,法律知识是正确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前提。

书记员直接与当事人接触,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当事人不懂法、不理解法院的情况,甚至会碰到一些难缠的当事人。这就需要我们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引导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

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拒绝出庭、拒签法律文书等情形。 审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很多案件还会涉及到其他专业知识,因此,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书记员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其它方面知识,以适应审判工作各方面的要求。

(二)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的处理能力。 具备深厚的语言文字功底,是胜任书记员工作的基本前提。

书记员在记录、制作和校对法律文书等方面都涉及到语言文字的应用。 首先,记录工作要求书记员具有很强的理解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才能做到快速、准确、清楚、全面。

在记录时如果碰到当事人使用方言土语,书记员必须将其转化为法言法语,避免产生误解。 其次,制作法律文书要求书记员具有敏捷的思维和流畅的文笔。

法律文书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案件的评价。 再次,校对法律文书时则要求书记员具有较全面的语法知识。

法律文书是法院对外的窗口,如果校对出现了错漏,将影响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并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 这要求书记员在校对时除认真细心外,还要有较好的语法知识。

这样,才能准确地发现裁判文书的错漏之处,裁判文书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三)计算机操作能力。

办公自动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现在,很多法院都已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书记员只有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工作要求。 现阶段要求我们掌握的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有:Windows系统、Office系统、上网操作、中文输入方法及在计算机出现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此外,对于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也需要熟练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书记员要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能力。

(四)处理具体事务能力。 处理具体事务能力是书记员各方面素质的综合体现,是各种理论知识和个人经验的具体运用,主要包括处理庭审、调查、查封、鉴定、合议、校对、送达、执行等各项具体事务的能力,需要书记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发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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