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赔偿款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答:
企业取得土地补偿费,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支付征地补偿款怎么做账?
答:
征地补偿款是通过财政国库支付到收款人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支付征地补偿款时:
借记”经费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土地补偿”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用款额度”
如果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通过资金申拨到行政单位账户,收到时: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支付补偿款时,借记”经费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土地补偿”,贷记”银行存款”.如果需要资本化处理的,还要同时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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