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多份遗嘱的认定及处理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其次在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案例】(本案例人名均为化名)
赵某平自幼双腿残疾,多年来一直未婚,与其兄赵志某夫妇毗邻而居。1982年,赵某平收养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某,刘某于1998年与本厂女工李某结婚。1999年,赵某平突发脑血栓,在送至医院的途中,赵某平当着三位急救医务人员、刘某的面,明确表示他的全部遗产由其兄赵志某继承三分一,由其养子刘某继承三分二。后经医务人员的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终因病情严重,最终造成了半身瘫痪,自从瘫痪后,刘某夫妻对赵某平经常不闻不问,一直由赵志某夫妇照顾赵某平的生活。赵某平为表示对其兄夫妇的感激之情,2001年立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到其去世后,将属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全部出其兄赵志某夫妇继承。赵某平在遗嘱上签名并盖章,但未注明年、月、日。2004年9月,赵某平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处理赵某平的遗产时,赵志某夫妇与刘某发生了分歧,赵志某夫妇诉到法院要求按赵某平于2001年所立的自书遗嘱继承赵某平的全部遗产,但最终法院认定,赵某平所立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均无效,故认定本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赵某平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某继承。但考虑到赵志某在赵某平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财产。
本案中赵某平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分别是口头遗嘱、自书遗嘱,该两份遗嘱为什么都被法院判定无效,是因为这两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赵某平在生命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赵某平在生命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就口头遗嘱所立内容重新立遗嘱,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而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必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本案中赵某平立的自书遗嘱虽然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要件是完备的,但未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致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根据法律规定,该自书遗嘱无效。
【案例】两遗嘱“撞车”代书遗嘱无证人无效(本案例人名均为化名)
81岁的王-昆老人过世后留下一套商品房和2.6万元存款,引发了一起两代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案。老人14岁的孙子王某在其父母的代理下将两个40多岁的姑姑王-奇、王-慧告上法庭,而纠份的根源是老人留下了两份不同的遗嘱。秋天,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一份代书遗嘱因无人见证而无效,按前一份遗嘱,王-昆的遗产房屋和银行存款均归受赠人王某所有。
王-昆老人生前是泰和县某医院的退休医生,生有二女一男,均已各自成家与老人分开生活。200X年秋,老人患病住院。在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老人亲笔写下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归孙儿王某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两个月之后,老人病情恶化再次住院,老人由其两个女儿照料。200X年年初,老人要其女儿王-奇代笔立下第二份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由三个儿女平均分享。”老人签名后,于当晚去世。
三天后,原告王某的父母与二被告就如何分配老人留下的一套88平方米的商品房和2.6万元银行存款发生争执,二被告将房屋门锁更换,对老人的定期存单办理挂失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的父母坚持要求按老人的第一份遗嘱,全部遗产归受赠人王某所有。二被告则认为,应按最后一份遗嘱处理父亲的遗产。
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情性,二被告还申请老人生前的保姆车女士和同房病号林先生出庭作证,两个证人都证明王-昆老人生前确实讲过,其死后,房屋、财产由三个儿女平均享受,但写遗嘱时二人不在现场。
兄妹、姑姑、侄儿对簿公堂,使原本血浓于水的亲人,变得形同陌路人,法官做了许多调解,但争执双方互不让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但王-昆老人临终前的第二份代书遗嘱,虽有老人的签名,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该遗嘱是由遗嘱继承人王-奇代书,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的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遗嘱。老人的第一份自书遗嘱,言明将属于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其孙所有,符合继承法的遗赠规定,合法有效。
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案例】(本案例人名均为化名)
刘某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刘二、一女刘某,两儿女经常照顾刘某顺的生活。刘某顺于199X年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200X年,刘某顺患癌症后,刘二便很少不照顾刘某顺,倒是刘某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某顺觉得刘某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某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某顺也不理睬,见到刘某更是怒目而视。200X年夏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某顺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某所有。刘某顺过逝后,刘二因遗产继承与刘某发生冲突,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刘某顺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除电视机由刘二继承外,其余的遗产都由刘某继承。
本案例中的三个遗嘱都是在形式上及内容上有效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顺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真实性最强。因此刘某并不能主张执行最后一个遗嘱。但若本案中没有公证遗嘱,则将以最后所立的口头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案例】两份遗嘱引发祖房之争最后遗嘱有效(本案例人名均为化名)
南浔一位老人患病后,分别为再婚妻子吴老太和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李先生立了一份遗嘱。但让人始料不及的是,老人在两份遗嘱中对两间祖房竟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处置。于是,在老人过世后,吴老太与李先生为争祖房打起了遗嘱继承官司。近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间祖房归李先生所有,但其中一间吴老太可以使用至过世,并由李先生承担吴老太以后另租房屋的租金。
吴老太与李老是再婚夫妻。由于种种原因,李老对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照顾较少。为此,父子感情生疏,平日难得往来。200X年,体弱多病的李老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其所有的一切财物将由吴老太一个人继承。
200X年,李老因病情恶化住进了医院。李先生在亲友的规劝下,到医院看望了父亲,并承担了部分医疗李用。李老叫来两位朋友和一位亲属,请人代书又写了一份遗嘱,决定将两间祖房留给儿子继承。李老百年之后,吴老太与李先生因两间祖房的继承问题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吴老太与李先生都是李老遗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人都有权继承李老的遗产。但李老在生前立有遗嘱,故应按遗嘱内容继承遗产。至于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这两间祖房应归李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