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2)现状实测图反映建(构)筑物工程按批准内容建设完成;3)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4)已完成配套工程(项目尚未全部实施完毕,仅申请部分单体建筑核实除外);5)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项目尚未全部实施完毕,仅申请部分单体建筑核实除外)。

二、办理材料

建设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报告编制单位盖章

需经验线及批后管理责任人签注

附图为已办报建的建筑施工图纸,核实后退回。

已审批总平面图复印件及电子文件

查验原件。尺寸与原件一致。

提供项目赋码回执(建设单位登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并打印回执)。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电子基础材料初审

接件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初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电子基础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于网上办事大厅向申请人发出递交纸质材料的邀请;电子基础材料不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实体窗口递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到现场办理的方式向市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与网上初审通过的电子材料一致,当场出具《收件回执》;纸质材料与网上初审通过的电子材料不一致,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纸质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4.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和业务科室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5.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不符合审批条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6.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到市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自取或者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检查基础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接收登记,出具《收件回执》;基础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和业务科室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不符合审批条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城乡规划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咨询市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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