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冲红也需要交上月税款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税、财政第65号令):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需要注意:发票冲红以后的税费不是退回,而是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或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当月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冲红有什么影响?
当月开具发票,又进行红冲的情形只会出现在:购买方已经认证.
销售方当月开具发票,发现有误,在购买方尚未认证的情况下,直接按作废处理就可以了;如果发票已经提供给购买方,购买方已经认证的情况下,应该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进行红字冲销的办法来处理.红字发票的开具是纳税人的正常涉税处理,并不会有什么不良的影响.
相关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对于购买方已认证的发票,销售方并不符合作废条件,所以不能进行作废处理,建议由销售双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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