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坏账销项税金怎么处理?
答:销货全部退回并收到购货方转来”证明单”,应根据”证明单”上所列退货数量、价款和增值税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凭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费用-运输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购货方未付款)、”应付账款',(购货方已付款),”银行存款”(购货方已付款,现支付退货款).实际记账时,应以红字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贷方.
销货部分退回并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和抵扣联,一般情况是对方尚未付款.
如果销售方尚未登账,应将退回的该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和记账联以及所填的记账凭证予以作废,然后再按购货方实收数量、价款和增值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如果属以前月份销售,应将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然后根据购货方实收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作废的发票联、抵扣联与新开的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月产品销售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凭据,按原发票和新开发票所列价款的差额和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那怎么认定为坏账损失呢?
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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