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担保公司实习需要注意什么
实习期:首先当然是形象。不一定非要西装领带的,但是穿着一定要合体,而且要适合面试的场合。
其次是举止。大方一点,不要畏首畏尾的,让人一看到就觉得对自己很没有信心。
第三是言语。面试时一定会问工作经历或者学习经历,个人状况等。自己要有一个小小的准备,不要因为紧张而说不出话或者说话没有条例,前后不搭。
第四是好好研究担保相关的知识。不打无准备之仗。
实习:顾名思义,在实践中学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或者说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学需要或应当如何应用在实践中。因为任何知识源于实践,归于实践,所以要付诸实践来检验所学。实习一般包括大学里的学生的精工实习和公司里安排员工实习。
2.担保公司的业务知识有哪些
担保业务知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公司的制度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 申请 (二) 受理 (三) 初审 (四) 评审 (五) 审批 (六) 签订合同 (七) 抵押登记 (八) 收担保费 (九) 发放贷款 (十) 保后管理 (十一) 代偿和追偿 (十二) 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 –《担保申请书》 — 提供担保申请材料《申请担保材料单》 担保受理 –《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初审 — 确定项目责任人、协办人 —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 实地调查 — 担保调查报告 — 《中止担保项目处理表》通知撤出担保流程企业 项目评审 — 部门评审和会议评审 — 复议项目评审 签订合同 — 通知会议评审通过的企业 —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委托保证合同) — 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总经理) — 签署合同文本 — 审核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公司签章 抵押登记 — 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发放贷款 –《放款通知单》 — 借款借据复印件 担保收费 保后管理 —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检查表》 — 保后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业务档案管理 代偿和追偿 — 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担保终结 — 还贷收据复印件 –注销抵(质)押登记 –退还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第二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担保须填写《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 法人代表证明书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4.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 资信证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借款申请书 10. 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11.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 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3. 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 生产经营情况 15. 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6. 其他有关材料 (二) 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 法人代表证明书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4.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 资信证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0. 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1. 其他有关材料 (三) 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 抵押物、质物清单 2. 抵押物、质物权力凭证 3. 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 保险单 5. 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 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 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 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 其他有关材料 (四) 注意事项: 1. 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 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 公司受理人可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担保部客户值班人员负责项目受理,一般情况下,项目受理人为项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责任人在《担保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后,连同《申请担保材料单》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一并归档。 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 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 (三) 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 能够提供反担保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支持: (一) 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 (二) 有高附加值产品或节能降耗产品、增加税收的企业 (三) 有扩大出口或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 (四) 有与大企业集团相配套产品的企业 第四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 公司实行双调查人制度,第一调查人为责任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为项目协办人(以下简称协办人),协助责任人工作。
责任人做同一项目3次(或达3年),该项目终结后变更责任人。 第八条 项目初审主要。
3.开担保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一、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发起人、股东 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如果是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企业应该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 如果是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自然人应该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了主发起人,还有一般发起人,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必须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符合条件的章程 在上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额条件 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2010年9月27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据此,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世纪履行同类职责的人员都需满足任职资格条件。
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4个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3.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4.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对于公司的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提出了专门要求,一是独立董事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根据《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2、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5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6、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7、个人或配偶。
4.担保公司如何开展再担保业务
本人在担保公司任职。
学习无止境,无论是学什么专业的,只要肯学,都能在原本陌生的行业有所建树。投融资、贷款、担保等都有很多知识交叉的地方。
都属于金融行业,目前在我国尚处于前期发展阶段,前景应该说很好。需要掌握的知识大的方面有:1、会计学方面(掌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货币银行学方面(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及银行业务);3、金融方面(银行结算业务业务及基本的金融知识);4、法律方面(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5、行业信息收集能力方面(能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行业短期内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