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税法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说是说,税法不承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日也就是投资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日。因此,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按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调减所得,反之调增;被投资方宣告分配利润时,按投资方冲减的投资成本调增投资收益,同时从免税收入角度再调减相同金额的所得。例如,A公司分别购入甲、乙企业各25%的股权,采取权益法核算。假设A公司2013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甲企业2013实现利润100万元,乙企业亏损60万元,甲企业宣布分配2012年度利润共计88万元,A公司可分得22万元。会计上,A公司确认投资甲企业取得投资收益25万元(100×25%),确认投资乙企业应分担的投资损失15万元(60×25%),并计入当年的利润总额10万元(25-15)。税法规定,A公司持有的甲、乙企业股份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利润或当年的亏损,税收不予确认。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股息22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免税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对利息收入金额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税法上,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例如,某企业将资金贷出,合同约定期限3年,每年租金2万,承租方于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支付。会计上,该企业于租赁期开始日将2万元记收入。但税法规定,第一年该企业应调增所得4万,第二、三年各调减所得2万。

(三)租金收入的确认。会计上,对经营租赁租金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上,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租金收入时,款项收取与否不是关键,只要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也不管收入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都要确认为当期收入,不能按租金收入的相应归属期间分期计算收入。例如,某企业于2011年8月出租设备一台,合同约定租期2年,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支付租金36000元。会计上,该企业2011年只确认租金收入5000元,2012年、2013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12000元、7000元。税法上,这笔租金36000元应全部记入2011年度,而不按受益年度进行分配。因此,2011年度应调增所得31000元,2012年调减所得12000元,2013年调减所得7000元。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税法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计量同利息和租金收入基本一致,纳税调增时参照执行。

(五)捐赠收入的确认。税法上,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捐赠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会计对捐赠收入的确认基本与税法一致,不需纳税调整,除非收入金额确认违背了公允价值原则。

(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法上,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准则规定,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货款回收期超过3年的),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相应冲减财务费用。例如,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设备,合同约定销售价为3000万元,分三次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即每年年末支付1000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510万元于2011年1月1日一次付清。该设备现销价款为2624.3万元(即按年利率7%分3年付款,每年支付1000万元为所折算的年金现值),成本为2100万元。甲公司在2011年1月1日商品发出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上,2011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3000万元,计提销项税金510万元。税法上,企业应分别在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末分期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各1000万元,同时分3期确认产品销售成本各700万元。会计所确认的融资收益,税法不予确认,不计入纳税所得额。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税法上,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和产品账面价值为收入额确定标准。因此,对产品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所得,但企业转让或领用该产品时要以相同金额调减所得。例如,某公司提供一块土地(市场价500万元)与某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该工程于2011年2月开始动工,2013年10月竣工,竣工结算后,该公司于2013年11月分得一栋楼作为办公楼使用,该楼的市场价1000万元。那么,该公司2013年11月应确认收入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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