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造成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1)侵犯物质性人格权。A、侵犯生命权。赔偿数额为20万元,如果死者在死亡前遭受过殴打、折磨或严重肉体痛苦的,赔偿数额为25万元。B、侵犯健康权。侵犯健康权致人残疾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等标准的基础上,即将制定的《人体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该标准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一级为最重),对直接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为,一级残疾15万元,二级13万元,三级12万、四级10万,五级至十级残疾分别为6万、5万、4万、3万、2万和1万元。侵犯健康权未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为5000元。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总额(指存在多个间接受害人的情况下)掌握在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获赔额的50%。C、侵犯身体权的。对直接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在5000元,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总额为直接受害人的50%。(2)侵犯其他精神利益的。对直接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为3000元,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总额为直接受害人的50%。(3)对法人精神利益造成损害,赔偿5000元。
其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1)造成受害人精神病的。可按照制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的规定,因精神损害引发直接受害人精神病的,赔偿8万元。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总额为直接受害人获赔数额的50%。(2)造成受害人精神健康损害的。按照前述心理健康鉴定的结论,轻度赔偿1万元,中度赔偿2万元,较重度赔偿3万元,重度赔偿4万元。
第三,考虑酌定因素。上述赔偿数额的标准是一般的、原则的,为了考虑个案中的不同情况,法官可以基于一些酌定因素,适当予以突破。这些酌定因素主要有:
a、加害行为之情节。包括加害行为的手段、行为的方式方法、场合与次数、持续时间的长短、影响面之大小等等,这些都可以反映出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对特别恶劣之行为,当不受标准之限。
b、加害人之悔过态度。如果不法加害人在实施加害行为后,倚仗其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权力地位之优势,无主观上的悔过意思和客观上的悔过行为,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可加重其赔偿责任。
c、受害人的状况。包括受害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所处生活和工作环境、年龄、姓名、职业等等,不法加害行为对受害人影响极大的,也应加重赔偿责任,如造成钢琴家之手指残疾、舞蹈家之脚残疾和演艺人员的容貌毁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