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按户口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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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房屋按户口怎样赔偿

房屋拆迁不是按户口支付补偿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房屋拆迁的几种补偿方式

1、拆迁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补偿办法

(1)、以房换房

也就是说,拆迁人提供一套与被拆迁房屋在区位、面积、色彩、质量等方面大致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交换所有权。换房后,不再对居民进行补偿,也不再另行安置。如果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不相等,受益人将补偿差额。

(2)、易地拆除和原有建筑

是指在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内,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屋的旧料,根据原房屋的结构、面积、质量、使用条件等,重新安置到另一处的人。拆迁也可以自建,拆迁方提供建房用地,并补偿所需的人工和运输费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被拆迁人。

(3)、搬迁重建

当房屋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时,被拆迁人得到安置,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房屋按价补偿。拆除私有房屋,应由当地房产监理处和旧房产鉴定处进行鉴定。

2、郊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拆除农民自住房屋,应本着原拆原建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房屋的旧料,由拆迁人补贴人工费和材料费,由农民自行或各村根据统一规划进行搬迁。

农民出租的房屋被拆除不再建设的,应当按固定价格给予补偿。承租人为城镇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已出租的,由拆迁人安置。

已经拆迁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房屋,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房屋的估价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由拆迁人安置。双方应建立租赁关系。

农民房屋的附属物,如门楼、栅栏、厕所、猪圈、牛羊圈等。应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补偿标准。

由于开发建设的需要,城市和农村的许多地方都划定为拆迁的范围,一般拆迁的决定都是由政府部门来决定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会得到一定数额的拆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房,拆迁的补偿都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来决定的,不是按照户口来支付拆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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