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标准

检察院立案标准: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罪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五、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六、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渎职罪的规定立案侦查。

七、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一)贪污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挪用公款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贪污罪(2)-(6)项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行贿案

1、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六)私分国有资产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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