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拒执罪自诉立案流程)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公诉、自诉程序的转换

1、申请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

2、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3、公安机关接受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谁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

如何理解“有能力执行”?

1、“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因为判决、裁定生效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得以明确,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才得以确立。在判决、裁定未生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尚未明确,判决、裁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判决、裁定尚未开始执行。

2、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行为人“显性”财产,而且要考虑其“隐性”财产。比如,行为人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或高额动产,但确实存在高消费、高支出的,仍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也就是说,除了行为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外,如果行为人有非必要性支出的,即使名下无财产,仍可视情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3、“有能力执行”包括部分执行能力。“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即使行为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但有能力分次履行、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1、行为的持续时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持续时间越久,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就越大。

2、执行标的金额和类型。无法执行标的额与申请执行标的额之间的比例,无法执行的标的或比例越大,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3、行为方式。比如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封条、虚假诉讼、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等。

4、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被执行人是不管不顾法院的督促,还是在法院的督促下,尽其所能逐步执行生效判决,不能完全执行的原因确实在于执行能力不足。

5、是否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受过司法强制措施。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受过司法强制措施,表明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拒不悔改的行为也表明被执行人主观恶性比较大。

如何判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严重侵犯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应当从影响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角度来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不是从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分析。

当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固然表明债务人“拒不执行”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定罪处罚,但不能将定罪范围局限于此。对于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导致人民法院通过法定执行措施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根本无法运用法定执行措施时,即使债权人通过再次起诉等途径最终实现了债权,也仍应认定出现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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