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委托代销收入什么时候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
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
视同被买断的货物销售收入怎么确认?
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方式下应根据不同情况确认销售收入:
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法中没有对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专门进行规定,所以在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会计制度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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