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说明,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本行为第12至2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此处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情形有:如贵公司是非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中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况下,计入商品采购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如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没有用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中,进项税不得在增值税前抵扣,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从而导致进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贵公司的视同销售行为发生的销项税形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销项税额计入了视同销售的成本费用,也可以说成允许在税前扣除.
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则需要视同销售: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应付福利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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