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主任:我单位准备返聘退休的员工,在劳务协议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吗?试用期期限是不是参照劳动法的约定?试用期是否可约定双方随时可以无理由解除协议的,还是也要提前3天呢?
朱律师:劳务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在劳动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它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说,只要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双方在上述前提下达成的协议,约定了试用期的,应当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由于劳务协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故,劳务协议中试用期期限是否需要参照劳动法的约定?试用期可否约定双方随时能无理由解除协议?此类问题,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就可以了。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