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
三、税率
1.定额税率。
2.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3.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 50%。
四、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包括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五、税收优惠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纳税。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征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 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
4.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税。
5.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 的当日(30 日内申报缴纳)。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 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3)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2. 纳税地点: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4.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税。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5.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法纳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6.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