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一般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要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系酒后驾车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网友咨询:
崔开泉于12月8日22时20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号“大众”牌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进街交叉口时,被衡水市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崔开泉血液酒精含量为217.15mg/100ml,属醉酒状态。崔开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陕西豪泽律师事务所邹酉洪律师解答:
崔开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崔开泉血液乙醇含量217.15mg/100ml,超过20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
崔开泉在案发时未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检查中主动接受盘查并承认酒后驾驶、配合交警部门进行酒精检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邹酉洪律师补充: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