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谁(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叶师傅是一名建筑工人,辗转于各工地靠赚些辛苦钱养家。一天,叶师傅来到一处工地,负责拆除一座高达12米的钢筋加工棚。

傍晚,在包工头马某组织下,叶师傅和其他2名工作人员一同对钢筋加工棚进行网架拆除。他爬到四角锥架上,采用人工气割的方法,对网架和栏杆进行切割。随后,又骑坐在加工棚围墙上,采用同样的方式,对四角锥架和另外两侧栏杆进行切割。突然,钢筋加工棚坍塌跌落至地面,正在进行切割作业的叶师傅跌落至地面,安全帽破裂,头部出血。在场人员立即将他送至医院抢救,叶师傅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认为:包工头马某作为事发钢筋加工棚拆除负责人,未制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未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叶师傅等人拆除事发钢筋加工棚,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后,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犯罪嫌疑人马某移送至罗湖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仔细审核证据材料,准确适用法律,并于近日召开听证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也许有人会问,犯罪嫌疑人马某跟叶师傅无仇无怨,主观上肯定不希望看到叶师傅死亡,自己也没有主动做什么导致叶师傅的死亡,为何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刑法中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内容。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为:

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犯罪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生产、作业安全。

主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马某作为施工项目直接负责人,应当预见自己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可能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马某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基于生命神圣的观念,尽管马某主观上并不追求叶师傅死亡结果的发生,亦无主动作为推动该结果的发生,但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忽视生命之价值,亦是对生命权的侵害。

安全是发展的生命线,守护安全就是守护每一个人的生命线。作为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应实施责任管理,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提前彻查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作为个人,亦要以安全为第一要义,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尊重生命,正视责任,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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