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行权的会计分录
(一)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采用三时点记账法的企业认为由于在授予日公司只是与员工达成了未来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合约,并没有发生股票与认购款项所有权的实际转移,因此只是相应地产生或有认股款(按约定的行权价格与期权数量计算)与或有股本(按股票面值与期权数量计算)。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7条规定“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因此采用三时点记账法的企业认为:股票期权在授予日不应该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该事项只能在备查账中予以披露。以享有股票期权的人员姓名开设明细账,借记“或有认股款”科目,贷记“或有股本”或有认股款与或有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入“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科目。
(二)行权日的会计处理
在行权日,由于企业和期权持有人之间将发生股票与现金的交换,授予日备查账中的或有认股款将成为现实的现金流入,或有股本也成为企业现实的股本,两者之间的差额即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中反映。实际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同时在备查账中相应冲销以前披露的或有认股款。
(三)到期日及失效日的会计处理
若期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持续低于行权价格,期权持有人不会对股票期权行权,则应当在备查账中将原披露的尚未冲销的或有认股款以及或有股本予以全部冲销。其账务处理为:
借:或有股本
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
贷:或有认股款
失效日的会计处理方式和到期日员工未行权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
三时点记账法下对股票期权计划分为授予日、行权日和到期日这三个重要时点入账,同时由于该办法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在备查账中予以披露,而不是视为或有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入账,因此,符合现行会计准则,其科学性强于或有事项记账法。
但是三时点记账法从总体的账务处理原则来讲并没有突破或有事项记账法,其最主要的缺陷体现为:
(1)三时点记账法不能反映股票期权计划的薪酬费用,从而使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项目高估,而记录并合理分摊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是期权会计的核心。
(2)三时点记账法的有些会计处理办法与我国《公司法》和证监会的某些规定不相符合,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股票应以市价为准,而在三时点记账法中实际上是以行权价记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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