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际应酬性支出纳税调整怎么做?
我们把交际应酬性支出分为如下三种情况,分别阐述其在新申报中的填报处理。
1、企业自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处理
税务处理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时,要以调整后数据进行,即业务招待费数据以剔除自制产品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部分后确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以原营业收入加原视同销售收入,再并入自制产品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调整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确定。
2、企业外购资产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处理
税务处理规定,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时,要以调整后数据进行,即业务招待费数据以剔除外购资产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部分后确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以原营业收入加原视同销售收入,再并入外购资产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调整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确定。
3、其他交际应酬性支出
税务处理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类交际应酬性支出不涉及视同销售问题,处理起来较为简单,只需用业务招待费乘以60%,用销售收入乘以5‰,再比较二者的大小,以小者作为税前扣除额,并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哪些情况下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通常是指会计与税法不一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政策性差异,如各项支出,会计上的标准高于税法规定的标准;另一个是时间性差异,如固定资产提前提取折旧,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出现上面两种情况,在所得税汇算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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