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儿女有继承老人土地的经营权呢?有两个依据:
一、继承问题
我国《民法典》里法定继承方面有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就是说以上这些人员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但还有一点需要申明一下,遗产主要指财产。其中虽然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的土地或已确权的土地)、宅基地形式上也算老人的“遗产”,但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所有,以上已阐明了,儿女即便可以继承,也仅指土地的使用经营权。
二、老人确权的土地应该是国家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分得的土地
土地承包法有规定,第一轮土地承包实施年限为30年不变。后来国家又有了新的调整,即在原30年不变的基础上,第二轮承包再延续30年不变,没有特殊情况的土地不做新的调整。
以此为依据,可以理解为土地承包责任制60年不变。确权在老人名下的土地,当老人去世后,理所当然地由老人的继承人(子女)经营使用了。
三、老人去世后,土地分配问题
老人去世土地由子女继承,但是老人不一定只一个独生子女,可能会有几个儿女,怎么继承和分配呢。
《民法典》里对于老人的遗产继承是有前提条件的,简单的地说,就是谁伺候、赡养、孝顺父母,负责老人的养老送终责任的,才有继承权利。
老人去世了,看老人在世时,谁负责老人的一切的,儿女共同负责的,平均分配继承;一个子女负责的,其他子女未管老人或很少管的。这个子女应该多分老人遗产或全部继承。其他子女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