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专利侵权刑事立案标准)

一、原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一)审核委托人的资格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利害关系人是指除专利权人外,专利权被侵犯时对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专利实施的被许可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在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只能与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二)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应判断所拥有专利的稳定性,看看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除相对于现有技术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外,还要分析专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无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三)侵权证据的收集

  二、被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一)分析委托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看看原告的专利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三)证据的收集。

  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地技术落入了涉案专利地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地技术属于公开技术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抗辩。

  此外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地使用者或者销售者地,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并能举证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和谈判

  被控侵权人收到专利权人地警告函后,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地技术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谈判,争取较低地损害赔偿数额,或者以自己认为有利地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如取得专利权人地实施许可或者交叉许可等。需要指出地是,涉嫌侵权人在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前,所作地收集证据和全面研究分析相关技术问题地工作,对于在协商&谈判中争取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涉嫌侵权人通过技术分析,认为涉案专利有可能被宣告无效地,就可以以此作为谈判地筹码,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地谈判结果。

  三、知识产权侵权律师费由谁承担

  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案件等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可以将聘请律师的费用作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要求由侵权人承担。

  (一)《著作权法》第48条、商标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律师提示,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知识产权侵权律师费一般由侵权人进行承担,并且在确定侵权人有侵权事实的话,则侵权人需要停止侵权行为,并且需要支付因为侵权作者损失的一切费用,包括起诉侵权人所需要支付的一系列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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