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免税农产品会计分录
企业购入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买价的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款,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
借:材料采购(按收购凭证的87%入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收购凭证的13%扣税)
贷:银行存款
粮食生产企业A支付价款100万元收购农产品,收购凭单为10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100
如果商品经过加工后形成销项税额30万元,因为收购时形成进项税额13万元,实际给国家缴纳的税款为17万元.
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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