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费的进项税转出怎么做?
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政策依据如下:
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关于向内部人员提供免费通话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单位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应对这部分服务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税务总局将其解读为”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目前,增值税抵扣采用”排除法”,只要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就可以抵扣.由于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因此,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餐饮企业将自产的食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的税务处理?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此条款的解读是,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也就是说,提供自产食品就是提供餐饮服务.由此可见,餐饮企业将自产的食品发放给员工的行为依然属于”自我服务”的非经营活动,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不能按照”自产货物作为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同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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