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赠送物品如果没有客户签收单有无税务风险呢
无偿并非无税、无偿不如有偿.
(1)按照国税函〔2010〕56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注:案例1属于这种情形)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取得专票进项税已抵扣,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赠送时按礼品的公允价计算”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无需转出.
发放赠送物品如果没有客户签收单有无税务风险呢?当然有,有句话是这样说的无偿并非无税、无偿不如有偿,且在企业的财务处理中,每一笔账目都应该做到有凭有据.感谢大家,本章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