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区别
源泉扣缴:
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指定扣缴: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所得税源泉扣缴规定有几项变化?
变化一,预提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0%税率减按10%征收。
变化二,法定扣缴期限延长了两天。
变化三,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新设定了三种情形。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变化四,新增特定情况下的欠税追缴。
变化五,非居民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再免税。
变化六,利息所得的免税范围有变化。
变化七,转让财产所得减除项目由“原值”变为“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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