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双方已离婚均定居国外,一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分割房屋产权/价款,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如何确定
关键词
离婚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房产分割 管辖权异议 指定管辖
裁判要旨
1.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2.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后诉请分割房屋(房屋借款)案件的审理,涉及到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案例索引
【方国平、颜媚娟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案 号:(2022)最高法民辖74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31
裁判理由
【案件背景简介】
1.原告方国平与被告颜媚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2.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方国平与颜媚娟均长期定居在国外,本案所涉房产位于浙江省嘉兴市××镇××幢××室,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方国平、颜媚娟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方国平起诉请求判令嘉兴市房屋的产权的二分之一归方国平所有,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经出售,方国平将诉请变更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审理,涉及到嘉兴市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裁定: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