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广告费填在哪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退回的账务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应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科目;第二种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并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收益,而属于获得的纯利润,应当直接进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坚持收付实现制,不同点在于收到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这两种观点或失之于偏颇,或缺少基本的理论支持.
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则有其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定,将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跳过税后利润认定环节,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环节,或者进入资本公积,显然不符合规定.
第一,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不能认定为税后利润,不能按照税后利润分配的办法处理.税后利润的认定有其严格的程序.退税所得不是企业直接生产经营结果,而是企业前期或者当期生产经营结果的延续反映,并且一旦获得退税就处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之中,与税后利润有着本质区别.至于企业当期经营是否盈利,应当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退税结合起来衡量.
第二,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也不能全部认定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制订角度和实际操作流程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类型较多,程序各异.受到税收征管规程的制约,不同目的的减免税,实际操作流程不同,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最终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业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体会计处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汇算清缴广告费填在哪里?其实通过上文整理的相关介绍资料,相信大家都知道企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个问题并不是很难去理解,如果你们对于本篇内容有异议的地方,可以向我们的会计答疑老师咨询提问哦!